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七、特别程序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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