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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