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六、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