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证据 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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