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