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