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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