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三、公益诉讼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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