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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