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证明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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