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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