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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