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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