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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