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