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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