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三、诉讼参加人 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