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