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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