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三条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