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
(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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