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或者驳回异议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裁定准许。债务人对撤回异议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