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