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