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一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