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九、督促程序 第四百四十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