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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