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与该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依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