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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