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