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