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教唆人、帮助人与监护人以及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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