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4-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