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