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