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五、离婚

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五、离婚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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