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五、离婚 第六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五、离婚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