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2-0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