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