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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