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二、法定继承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二、法定继承 第十五条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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