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海事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关于海事证据保全 第四十七条 诉讼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3-01-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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