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