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七、审理与判决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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