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