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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