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
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8-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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