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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