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司法解释 发布:2020-12-29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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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适用范围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起诉与答辩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收件...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指印生效...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三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六、其他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