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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