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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