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四、开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