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20-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